保障项目 / 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无忧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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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医药补偿 每次事故0免赔额 救护车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若保险人遭受本产品保障所约定的任何意外伤害,并在意外事故发生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向合法注册的医生护士、医院或救护车服务已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则对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按合同约定进行补偿(购买“标准版”的用户,仅限对社保用药个人自负部分进行补偿;购买含“医保补偿升级”的用户,不限社保规定个人自负部分用药。) |
1万/次 |
意外骨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任何被保险人于本产品保障有效期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导致《骨折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列明的骨折,我们给付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给付金额按保险条款中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 | / |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产品保障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人依照保险单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根据评定标准给付被保险人意外伤残保险金。 | 10万 |
民航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产品保障有效期内以付费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机时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人依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民航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根据评定标准给付被保险人民航意外伤残保险金。 | 50万 |
轨道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产品保障有效期内以付费乘客身份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时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人依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轨道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根据评定标准给付被保险人轨道交通意外伤残保险。 | / |
公共汽车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含出租车与网约车) 被保险人在本产品保障有效期内以付费乘客身份乘坐公共汽车时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公共汽车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根据评定标准给付被保险人公共汽车意外伤残保险金。 | / |
轮船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本产品保障有效期内以付费乘:客身份乘坐轮船时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依保险单所载金额给付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根据评定标准给付被保险人轮船意外伤残保险金。 | / |
以下健康声明将对承保决策有重要影响。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保险法》解除合同,或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不承担任何责任。请仔细如实填写。
如有疑问请拨打美亚客服热线:4008208858。
被保险人过去2年内投保人身保险或健康保险时,是否被保险公司拒保、延期、加费或者附加条件承保?
被保险人目前专职从事的职业是否不属于《职业类表》中所列1、2、3、4类的职业?
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是否有健康检查结果异常(如血液、超声、影像、内镜、病理检查);过去2年是否曾住院或被要求进一步检查、手术或治疗(不包括剖腹产/顺产/鼻炎/急性胃肠炎/肺炎/上呼吸道感染住院)?
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是否患有下列疾病或症状:
良/恶性肿瘤、白血病、2级以上高血压(收缩压大于160mmHg,舒张压大于100mmHg)、糖尿病、冠心病/冠状动脉狭窄、心肌病、心肌梗死、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二级(含)以上、脑梗死/脑出血、脑外伤后遗症、肾炎、肾功能不全、肾/输尿管结石、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阿尔茨海默病、帕金森氏病、癫痫、精神病、肺结核、慢性阻塞性肺病、瘫痪、慢性胆囊炎、胆石症、胆囊息肉、下肢静脉曲张、甲亢、甲状腺结节、传导性耳聋、胃/十二指肠溃疡、椎间盘突出症、乳腺囊肿/结节、克罗恩病(节段性肠炎)、先天性疾病、法定传染病(甲类及乙类)、性病、艾滋病及HIV阳性
被保险人过去1年内是否存在下列症状:
反复头痛、晕厥、胸痛、气急、紫绀、持续反复发热、抽搐、不明原因皮下出血点、咯血、反复呕吐、进食梗噎感或吞咽困难、呕血、浮肿、腹痛、黄疸(新生儿黄疸且已治愈的除外)、便血、血尿、蛋白尿、肿块、消瘦(体重减轻5公斤以上)、职业病、酒精中毒、其他药品中毒、智能障碍、五官/脊柱/胸廓/四肢/手指/足趾缺损/畸形或功能障碍
女性被保险人:是否曾患有葡萄胎或其他妊娠滋养细胞疾病、宫颈不典型增生;半年内存在阴道异常出血、乳头异常溢液、疼痛、糜烂或回缩、乳房表面皮肤凹陷、皱褶或皮肤收缩等症状?
被保险人2周岁以下:出生时是否体重低于2.5公斤,有早产/窒息/颅内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发育迟缓/脑瘫?
特别提醒:
投保人应在对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承诺完全知晓所有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若被保险人健康/职业状况与上述告知内容不符:
(1)保险公司有权不同意承保;
(2)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不退还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