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 50,000 |
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 | 50,000 |
意外医药补偿(每次意外事故限额)
(每次意外事故免赔额:100元) |
10,000 |
1) 骨折物理治疗费用每次意外事故限额 (不适用免赔额,赔付比例:90%) |
1,000 |
2)骨折护具费用每次意外事故限额 (不适用免赔额,赔付比例:90%) |
1,000 |
骨折意外伤害保障 | 5,000 |
*保险金额以实际所选保险计划对应的金额为准;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详见条款
(1)年龄为50-80周岁,职业类别为1类至3类,如投保人员工作涉及多个职业,则应以职业类别最高的职业为准;且
(2)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常住,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的人员,中国大陆境内常住是指参保时的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且
(3)投保时未罹患脑卒中、阿尔茨海默症、癫痫疾病、认知功能障碍,不存在任何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且不存在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形。
其中:
生活无法自理是指以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无法独立完成两项及以上的情形。(i)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ii)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iii)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iv)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v)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vi)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药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本保障计划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更多产品详情可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400-820-8858 进行咨询。
计划一
计划二
计划三
保障项目保险金额(人民币:元) | |
---|---|
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 | 50,000 |
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 | 50,000 |
意外医药补偿(每次意外事故限额) (每次意外事故免赔额:100元) (赔付比例:中国大陆地区所发生医疗费用的赔付比例为90%;香港、澳门所发生医疗费用的赔付比例为80%) 其中: |
10,000 |
1) 骨折物理治疗费用每次意外事故限额 (不适用免赔额,赔付比例:90%) |
1,000 |
2)骨折护具费用每次意外事故限额 (不适用免赔额,赔付比例:90%) |
1,000 |
骨折意外伤害保障 | 5,000 |
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保障
- 每次住院最长给付周数:2周 |
700/周 |
意外医疗运送和送返 | 100,000 |
意外身故遗体送返 | 20,000 |
个人责任 | 100,000 |
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障(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等待期 |
20,000 0天 100% 0 |
个人电信网络诈骗账户资金损失保障(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等待期 |
10,000 7天 70% 3000 |
被保险人年龄 | 每人每年保险费 (人民币/元) |
---|---|
计划一 | |
50-60周岁 | 198 |
61-70周岁 | 348 |
71-80周岁 | 469 |
81-85周岁(仅限续保) | 728 |
计划二 | |
50-60周岁 | 280 |
61-70周岁 | 480 |
71-80周岁 | 648 |
81-85周岁(仅限续保) | 980 |
计划三 | |
50-60周岁 | 408 |
61-70周岁 | 729 |
71-80周岁 | 936 |
81-85周岁(仅限续保) | 1,480 |
注:投保须知第1条至第10条适用于本保障计划项下除“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障”和“个人电信网络诈骗账户资金损失保障”以外的其他保障项目。投保须知第11条至第23条适用于本保障计划项下所有保障项目,但另有注明的除外。
1. 本保障计划仅承保被保险人于特定国家或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前述特定国家或地区是指中国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2. 本保障计划所称的医院仅指位于中国大陆地区、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且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法执业的医生和护士驻院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精神病院、养老机构、康复医院、诊所、天然治疗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若医院处于中国大陆地区,则医院必须是经国家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3. 本保障计划所称的医院不包括下列医院:1)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房山区、怀柔区、密云县的任何医院;2)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人民医院、承德市兴隆县的任何医院;3)河南省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内黄县人民医院、内黄县中医院、新乡市中医院、新乡市第二人民医院、河南许昌人民医院、河南西峡县中医院、河南濮阳县的任何医院、河南原阳县的任何医院、河南郏县的任何医院、河南省开封市的任何医院、焦作市的任何医院、商水县人民医院、新安县的任何医院、太康县中医院;4)山东省莱州市人民医院、莱州市中医院、莱州市郭家店中心卫生院、烟台市中医医院、栖霞市的任何医院、滨州市的任何医院、威海市(不含荣成市和乳山市)的任何医院、荣成市中医院、金乡县的任何医院,鱼台县的任何医院;5)四川省的雅安市雨城区人民医院、雅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宾市的任何医院;6)吉林省长春市中心医院、四平市的任何医院;7)安徽省宿州中煤矿建总医院;8)甘肃省宁县人民医院;9)内蒙古赤峰市的任何医院。
4. 本保障计划项下意外医药补偿保障不承保任何由中国大陆境内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并在特定区域内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导致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特需门诊、特需病区、国际医疗、干部病房的相关医疗服务。
5. 本保障计划项下意外医药补偿保障、骨折意外伤害保障、 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保障所称的骨折是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中断,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骨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前述保障不承保任何病理性骨折、疲劳性骨折或压力性骨折、因骨质疏松导致的骨折或关节替换。
6. 本保障计划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7.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愿投保由美亚保险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美亚保险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仅限于“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骨折意外伤害保障”和“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保障”)。
8.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包括美亚保险若接受本投保申请后所签发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之前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已生效的保单或已提交投保申请的情形, 但不包括本次投保申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障(不包括团体保险以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金额总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00,000元,则美亚保险不接受为该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障计划的申请,如已为其缴纳保险费的,美亚保险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9. 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包括美亚保险若接受本投保申请后所签发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之前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已生效的保单或已提交投保申请的情形, 但不包括本次投保申请)的意外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保障及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保障(不包括团体保险)的每日住院保险金额总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元,则美亚保险不接受为该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障计划的申请,如已为其缴纳保险费的,美亚保险将全额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10. 如任何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职业变化,应在十天内书面通知美亚保险,美亚保险有权根据变更后的职业或工作性质解除保险合同,并按日计算应退还的未满期保险费。
11. 本产品由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保险”)承保,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进行销售,本产品支持在线投保、核保、保单查询和报案等服务,您可以通过“美亚保险客户服务”微信小程序线上办理退保、批改和理赔等业务。目前美亚保险在上海、北京、广东省(含深圳市)、江苏省和浙江省设有分支机构。美亚保险无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无法向您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美亚保险将通过电话及互联网通道在线为您提供保单服务。如有任何疑问,可拨打美亚保险客户服务热线400-820-8858。
12. 投保本保障计划时年龄在71周岁及以上的被保险人,其适用的保险金额应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对于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骨折意外伤害保障,其适用的保险金额为保障明细页面对应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
(2)对于意外医药补偿保障,其适用的保险金额为保障明细页面对应所载保险金额的一半,但该保障项下骨折物理治疗费用和骨折护具费用适用的每次意外事故赔偿限额仍以保障明细页面对应所载限额为准。
(3)其他保障项目适用的保险金额不变。
13. 本保障计划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生效日期为准。
14. 本保障计划每位拟投保人员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15. 本保障计划仅承保符合约定投保资格的人员。如美亚保险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或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现任何投保人员不符合约定投保资格的,则视为投保人故意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6. 本保障计划项下被保险人的约定投保资格如下:
(1)职业类别为1类至3类,如投保人员工作涉及多个职业,则应以职业类别最高的职业为准;
(2)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常住,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和正常生活的人员,中国大陆境内常住是指参保时的前一个自然年度内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且
(3)投保时未罹患脑卒中、阿尔茨海默症、癫痫疾病、认知功能障碍,不存在任何精神或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且不存在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形。
其中:
生活无法自理是指以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无法独立完成两项及以上的情形。(i)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ii)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iii)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iv)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v)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vi)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17. 本保障计划项下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障和个人电信网络诈骗账户资金损失保障承保的个人账户指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合法设立并开展业务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所开立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有关规定,已激活可正常使用的下列合法有效个人账户:
1)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存单账户;
2)被保险人名下的下列银行卡账户:
i. 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ii. 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
iii. 以被保险人为持卡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3)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手机银行账户;
4)被保险人名下开设在支付宝、财付通的账户。
18. 本保障计划项下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障承保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个人账户在向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挂失前48小时内发生的、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仍未追回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19. 本保障计划项下个人电信网络诈骗账户资金损失保障承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遭遇电信网络诈骗并通过金融机构或支付机构进行转账、汇款、支付操作,导致其个人账户因此发生的、且在自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至45天内仍未追回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20. 本保障计划无犹豫期,生效后退保将产生扣费。本保障计划生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的,美亚保险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付的全额保险费;本保障计划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的,本保障计划在美亚保险收到退保申请之日二十四时终止,对于效力终止时投保人已缴付的当期保险费的未到期部分,美亚保险将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退费比例计算应退还金额。
21. 本保障计划不承保任何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的恐怖分子或恐怖组织成员,或非法从事毒品、核武器、生物或化学武器交易人员。
22. 若美亚保险在本保障计划项下提供任何保险保障、利益或支付任何保险赔偿金会导致美亚保险违反联合国决议项下的任何制裁、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或美国颁布的任何经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时,则美亚保险在本保险项下不提供前述保险保障、利益,亦不支付前述保险赔偿金。
23.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声明与确认》、《重要提示》。
1. 为了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请在确认投保本保障计划前,仔细阅读理解保险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保险条款等)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疑问,请致电:4008208858询问,并听取美亚保险客服人员的说明。请确保您对美亚保险客服人员的说明完全理解,没有异议。如未询问,则视同已经对合同内容完全理解并无异议。
2. 本投保申请、保险条款、保险单、批单或批注(如有)及其它约定书(如有)均为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3. 本保障计划投保成功后,美亚保险为投保人提供电子版本的保险单。
4.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监管要求,且风险综合评级提示操作、战略、声誉和流动风险较小,具体偿付能力指标和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请查询公司官方网站www.aig.com.cn。
5. 保险合同项下应付保险费含适用的增值税。
【发票须知】
1. 本保险提供电子普票或者纸质发票,请关注“美亚客服小程序”在线申请。
2. 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纸质发票在申请后7-14个工作日内寄送,使用到付方式邮寄。
3. 对于开具纸质发票的保单,在发生退保时,须将发票原件交回保险公司,并由投保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快递费用。
【理赔须知】
1. 保险事故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客服热线400-820-8858)。
2. 资料提交:请关注“美亚客服小程序”在线申请,根据保险事故类型和申请金额提供电子版或纸质版资料。
3. 理赔审核:美亚保险在收到完整索赔资料的前提下,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并于作出核定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如遇复杂情形,可将核定期限延展至30日。
4. 结案支付:美亚保险将理赔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属于保险责任的案件将及时支付保险金。
【电子保单】
本保险仅提供电子版本的保险单,根据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电子版本的保险单,投保人可关注“美亚客服小程序”查询及下载电子保单。
【保费支付方式】
投保人将会以电子方式支付保险费,具体以投保支付环节的约定为准。
1. 本人兹申请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保险”)的上述保障计划,并声明以上陈述及各项细节属真实无讹。且没有隐瞒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美亚保险评估风险或接受本投保申请。
2. 本人确认:本人已经认真阅读保险合同规定,尤其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并对美亚保险就保险合同的内容说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本人知晓所有保险责任均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
3. 本人同意本投保申请将会构成投保人与美亚保险所签署的保险合同的依据,若未能披露与本保险相关之重大事实(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符合本投保申请所载的投保条件)将可能导致美亚保险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单所载生效日期为准,美亚保险承担保险责任须以投保人缴付约定保险费并经美亚保险同意承保为前提。
4. 本人明白:如任何被保险人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包括美亚保险若接受本投保申请后所签发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之前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已生效的保单或已提交投保申请的情形, 但不包括本次投保申请)的意外身故及意外伤残保障(不包括团体保险以及公共交通意外身故及伤残保障、双倍给付意外伤害保障)的保险金额总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3,000,000元,则为该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障计划的申请无效;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已经投保(包括美亚保险若接受本投保申请后所签发保险单载明的生效日之前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已生效的保单或已提交投保申请的情形, 但不包括本次投保申请)的意外每日住院津贴、每日住院津贴保障及意外骨折住院定额给付保障(不包括团体保险)的每日住院保险金额总计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元,则为该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障计划的申请无效。
5. 本人明白:因履行保险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争议所涉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向美亚保险签发保险合同的分支机构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 本人确认已阅读并理解美亚保险在官网发布的隐私政策(https://www.aig.com.cn/individuals/privacy-notice),并自愿同意美亚保险根据该隐私政策处理(包括不限于收集、使用、向境内外第三方提供)我/我们(即本人和所有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该信息无论是从本投保申请还是其他地方获得),以实现该隐私政策中“我们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项下所述的目的。
本人理解,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美亚保险在某些规定的情形下处理个人信息应当获得我/我们的单独同意。为此,本人通过勾选以下相应的勾选框,确认单独同意在下述情形下处理我/我们的个人信息。本人确认,如果本人为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被保险人勾选以下相应的勾选框,本人(1)作为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单独同意美亚保险在下列情形处理该未成年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或(2)已向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了美亚保险的隐私政策,并获得了其就美亚保险在下述情形下根据隐私政策处理该未成年被保险人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包括单独同意)。如果本人为其他被保险人勾选了以下相应的勾选框,本人已经(1)向该被保险人提供了美亚保险的隐私政策,并(2)向该被保险人获得了《个人信息保护法》所要求的、就美亚保险在下述情形下根据隐私政策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包括单独同意)。
本人理解,我/我们的同意必须自愿给予。但如果不作出此类同意,美亚保险可能无法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务或产品,因为此类个人信息以及下文所述的具体处理活动是美亚保险提供本保险项下服务和产品所必需的。
同意由美亚保险处理我/我们的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含有美亚保险隐私政策中“我们收集并持有的个人信息”项下所述的敏感个人信息),用于美亚保险隐私政策中“我们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项下所述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敏感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同意我/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披露或提供给美亚保险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的分享方” 项下所述的第三方。
同意我/我们的个人信息可能会根据美亚保险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处理地点”项下所述在中国境外处理,并提供给隐私政策中“个人信息的分享方”项下所述中国境外的接收方。
如果本人提供了其他个人的个人信息,本人确认已向其他个人提供了美亚保险的隐私政策,并获得了其就美亚保险根据隐私政策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效同意。所述同意包括在处理其敏感个人信息、向第三方披露其个人信息、向中国境外接收方提供其个人信息以及在中国境外处理其个人信息方面的单独同意。